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付款条款如何破解?——律师实务解析
"背靠背"付款条款,在建设工程、软件服务、货物采购等领域屡见不鲜。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此类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然而,许多当事人困惑的是:如果双方都是中小企业,批复并不直接适用,"背靠背"条款是否就固若金汤?作为被拖欠款项的一方,又该如何破解?
本文将立足现行法律,结合司法裁判动向,梳理中小企业在彼此交易中面对"背靠背"条款的多维破解路径,并提供实务建议。
一、最高法批复的适用范围与局限
法释〔2024〕11号批复第一条开宗明义,仅适用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行业均有明确的人数与营业收入划型标准。当交易双方均为中小微企业时,该批复的"无效"条款无法直接援引。
但这绝不意味着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当然有效且无懈可击。在民法典体系下,仍有数条路径可以否定其效力或阻止其成为拒付的挡箭牌。
二、破解路径之一:格式条款无效
实践中,"背靠背"条款多出现在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中,另一方几乎没有协商余地。此时,可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6条第二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97条)。
实务应用
中小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若"背靠背"条款由付款方单方提供,且付款方未对条款进行加粗、特别标注或说明,守约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即便成为合同内容,若该条款将业主方或下游的付款风险完全转嫁给对方,而己方不承担任何风险、不履行任何积极追款义务,则可论证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付款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依法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
司法实践中,不乏法院以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为由否定"背靠背"条款约束力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852号案件中,即对"背靠背"条款的公平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并作出不利于转嫁风险方的认定。
三、破解路径之二: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即便"背靠背"条款被认定为有效且属于附条件的付款义务,付款方也并非高枕无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实务应用
此路径的突破口在于审查付款方是否"怠于履行协助催款义务"。如果付款方在收到守约方交付的合格成果后,长期不向自己的上家(业主、总包等)主张权利,如未发催款函、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任由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甚至与上家达成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均可能构成"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此时,法律拟制付款条件已成就,付款方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判决中明确指出,总包方依据"背靠背"条款主张免责,必须以自身正常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为前提;若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则构成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四、破解路径之三: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当"背靠背"条款对最终付款时间未作明确限定,如上家付款时间遥遥无期,该条款可能被定性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而非真正的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吴某平、夏某华诉刘某浪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084-013)在裁判要旨中明确:"背靠背"付款方式下,付款义务是确定的,付款义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应收债权何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但这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付款义务,二者不构成对价或条件关系,该约定应视为对付款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有权随时请求履行。
实务应用
若合同仅约定"收到上家付款后支付",但未约定上家付款的最后期限或未约定上家不付款时的最终付款时间,则付款期限事实上完全取决于第三方的不确定行为。此种约定可主张为履行期限不明,守约方可在完成己方义务后,经过合理催告,直接要求付款方支付款项。
五、破解路径之四:显失公平与撤销权
若"背靠背"条款与合同其他苛刻条款结合,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还可考虑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务应用
如果中小企业在缔约时明显处于劣势,对方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将全部商业风险转嫁,甚至捆绑连带责任保证、畸高违约金等条款,整体构成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相关条款或整个合同。
六、实务操作建议
1. 合同审查阶段
- 尽量避免接受"背靠背"条款。如无法删除,应要求明确最终付款的"最晚时限",例如"无论上家是否付款,甲方最迟应于验收合格后XX日内付清"。
- 增加对付款方积极催款的义务条款,约定若付款方怠于向上家主张权利,则其丧失援引"背靠背"条款抗辩的权利。
- 要求付款方对"背靠背"条款进行充分提示说明,并单独签字确认,避免被认定为未磋商的格式条款。
2. 履约过程中
- 保留己方已全面履约的证据,包括验收文件、交付记录、催款函等。
- 定期向付款方发送书面付款请求,并明确要求其披露向上家追款进展。
- 若发现付款方怠于向上家主张权利,通过函件形式督促并保留证据,为日后主张"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奠定基础。
3. 争议发生后的诉讼策略
- 第一顺位主张:论证"背靠背"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或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
- 第二顺位主张:证明付款方怠于履行催款义务,构成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条件视为已成就。
- 第三顺位主张:该条款仅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我方有权随时要求履行。
- 辅助策略:若付款方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可考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结语
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虽不能直接适用最高法批复主张无效,但在民法典的精密体系下,依然是可被攻破的堡垒。从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到恶意阻却条件的法律拟制,再到履行期限不明的随时请求权,法律为守约的中小企业铺设了层层递进的保护网。关键在于,企业需有证据意识、维权决心,并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选择最适配的路径,将纸上的权利兑现为现实的款项。
本文作者:刘玉伟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 原北京恒略律所商事疑难案件主任
联系电话/微信:1880109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