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付款条款如何破解?——律师实务解析
"背靠背"付款条款,在建设工程、软件服务、货物采购等领域屡见不鲜。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此类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然而,许多当事人困惑的是:如果双方都是中小企业,批复并不直接适用,"背靠背"条款是否就固若金汤?作为被拖欠款项的一方,又该如何破解?
本文将立足现行法律,结合司法裁判动向,梳理中小企业在彼此交易中面对"背靠背"条款的多维破解路径,并提供实务建议。
一、最高法批复的适用范围与局限
法释〔2024〕11号批复第一条开宗明义,仅适用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行业均有明确的人数与营业收入划型标准。当交易双方均为中小微企业时,该批复的"无效"条款无法直接援引。
但这绝不意味着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当然有效且无懈可击。在民法典体系下,仍有数条路径可以否定其效力或阻止其成为拒付的挡箭牌。
二、破解路径之一:格式条款无效
实践中,"背靠背"条款多出现在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中,另一方几乎没有协商余地。此时,可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6条第二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97条)。
实务应用
中小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若"背靠背"条款由付款方单方提供,且付款方未对条款进行加粗、特别标注或说明,守约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即便成为合同内容,若该条款将业主方或下游的付款风险完全转嫁给对方,而己方不承担任何风险、不履行任何积极追款义务,则可论证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付款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依法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
司法实践中,不乏法院以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为由否定"背靠背"条款约束力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852号案件中,即对"背靠背"条款的公平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并作出不利于转嫁风险方的认定。
三、破解路径之二: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即便"背靠背"条款被认定为有效且属于附条件的付款义务,付款方也并非高枕无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实务应用
此路径的突破口在于审查付款方是否"怠于履行协助催款义务"。如果付款方在收到守约方交付的合格成果后,长期不向自己的上家(业主、总包等)主张权利,如未发催款函、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任由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甚至与上家达成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均可能构成"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此时,法律拟制付款条件已成就,付款方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明确指出,付款方负有积极向第三方主张债权的义务,若其消极不作为导致条件长期不成就,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破解路径之三:情势变更与公平原则
若"背靠背"条款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守约方可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则或第六条公平原则,请求法院调整或解除合同。
刘玉伟律师的实务建议
签约阶段:尽量避免接受"背靠背"条款;若无法避免,应争取加入付款方的积极催款义务、最迟付款期限等保护性条款。
履约阶段:保留完整交付凭证,定期书面催告付款方履行催款义务,固定其消极不作为的证据。
诉讼阶段:综合运用格式条款无效、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情势变更等多重路径,形成组合拳式抗辩。
五、结语
"背靠背"付款条款并非不可破解的铁律。中小企业在面对此类条款时,不应被动接受,而应主动运用法律武器,从合同订立、履行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中,构建多维度的防御和反击体系。
作为专业律师,我们深知每一个案件背后的艰辛与不易。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充分的证据准备和灵活的诉讼策略,我们能够帮助当事人突破"背靠背"条款的束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刘玉伟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法学硕士 | 一级企业合规官
联系电话:18801097091 | 邮箱:98259271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