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败诉、二审反复、再审改判——刘玉伟律师破解建工'合同僵局'的代理实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民商事诉讼中公认的"硬骨头"。其难,不在于法理有多么高深,而在于"乱"——合同主体乱、履约行为乱、证据材料乱。名义上的发包方、总包方、转包方、挂靠方、实际施工人层层嵌套,往往让付款责任的真正归属变得扑朔迷离。
当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却拿不到钱,手里的合同签字人"身份不明"、盖章单位"查无此人"、转包人"失联无踪"时,便陷入了典型的"合同僵局"。如何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从一团乱麻中抽出最关键的那根线,将付款责任牢牢钉在有履行能力的主体身上,是衡量代理质量的核心标尺。
本文以刘玉伟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为样本,全面复盘该案从一审败诉、二审反复,到再审全面改判的完整历程,拆解"合同僵局"的破局方法。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诉讼历程
(一)工程概况与合同签订经过
2014年,某市政道路工程启动。李某明作为施工方,参与了该工程雨污水管道及路边石安装等多个标段的施工。在签约过程中,李某明先后签署了三份书面文件:
第一份《施工协议书》载明,发包方甲方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包方乙方为李某明及另一施工人员王某海。合同约定将某路段雨污水管道施工发包给乙方。协议落款处,甲方由薛某某签字并加盖建设公司印章,乙方由李某明签字、王某海的名字由李某明代签。
第二份《施工协议书》载明,甲方仍为建设公司,乙方为李某明,承包内容为另一路段的雨污水管道施工。落款处同样由薛某某签字并加盖建设公司印章。
第三份为《施工合同》,约定由李某明承包某路段路边石安装工程,合同首页载明甲方为建设公司,但落款处仅有张某强个人签字,未加盖建设公司印章。
三份合同,签约形式各不相同,主体名称时有时无,为后续的责任主体之争埋下了伏笔。
(二)工程履行与欠款形成
合同签订后,李某明组织人员、机械、材料进场施工,完成了上述全部工程内容,工程已于2016年竣工并交付使用。然而,工程款的结算却始终未能到位。经与张某强对账确认,尚有 124万余元工程款未支付。李某明多次催讨,张某强以"上家没给钱"为由推脱,建设公司则以"合同不是我们签的,工程已经包给张某强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三)诉讼历程:从一审败诉到再审逆转
李某明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与张某强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案件历经以下程序: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实为张某强借用建设公司资质,合同无效,工程款应由张某强个人承担。但一审同时认为李某明与王某海之间关系不清,判决结果未完全支持李某明的全部诉求。
二审法院虽改判建设公司与张某强共同承担责任,但对李某明与王某海的关系作出了对李某明不利的认定,影响到工程款的全额归属。
再审阶段,刘玉伟律师接受李某明委托,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审查后作出裁定,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经过开庭审理,全面审查证据、听取各方意见,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建设公司与张某强共同支付李某明工程款 124万余元,同时将王某海与李某明之间的关系争议剥离出本案,由王某海另案主张。
二、案件核心难点:三重法律争议交织
本案之所以历经波折,根源在于其中交织的三重法律争议,每一重都足以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
难点之一:签约主体不明——建设公司是否受合同约束?
这是本案最根本的争议。三份施工协议中,虽然合同首页或落款处出现了建设公司的名称,但签字人却是薛某某或张某强。建设公司据此抗辩称:薛某某并非公司员工,其签字不能代表公司;张某强更是独立承包、自负盈亏,建设公司仅收取管理费。据此,建设公司主张合同与其无关,应由张某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这里需要甄别的是:薛某某、张某强与建设公司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借用资质"(挂靠)还是"表见代理"?如果是前者,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资质借用人主张权利,发包方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是后者,建设公司则需直接承担合同义务。
难点之二:主体关系混杂——李某明与王某海是合伙还是雇佣?
本案还纠结着一个"案中案":另一施工参与人王某海主张自己是李某明的合伙人,双方共同承包、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因此工程款应属合伙共同财产,王某海有权分走一半。若该主张成立,不仅意味着李某明只能追索工程款的一半,更将从根本上动摇李某明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合伙关系中,单方起诉可能面临主体不适格的程序障碍。
难点之三:合同效力与价款请求权——合同无效后能否主张全部价款?
本案中,无论签约主体如何认定,"借用资质"这一事实的存在,都可能导致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李某明还能否主张全额工程款?是否需要扣除管理费用?这些后续的请求权基础问题,同样需要在诉讼中一并解决。
三、刘玉伟律师的破解路径:层层突破三重壁垒
刘玉伟律师接手本案后,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系统梳理和法律关系的反复推演,制定了以下突破策略:
(一)突破第一重壁垒:用"表见代理"穿透名义,锁定建设公司责任
面对建设公司"合同不是我签的"这一抗辩,律师并没有试图去证明薛某某或张某强具有建设公司的书面授权——这条路径缺乏证据支撑,走不通。相反,律师选择了一条更优的证明路径: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或容忍)使相对人善意、合理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刘玉伟律师围绕三个维度构建了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
其一,合同文本的客观呈现。三份施工协议中,有两份明确在甲方处写明"建设公司",并由薛某某加盖了建设公司印章。印章的存在本身,是建设公司对合同关系最直接的认可。即便第三份合同只有张某强个人签字,但其首页同样载明甲方为"建设公司",且施工内容与前两份协议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形式上的延续性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
其二,履约行为的关联性。李某明施工期间,建设公司参与了对工程量的确认,部分签证单上既有建设公司印章,也有监理单位和建设指挥部的印章,证明建设公司并非对工程不知情、未参与,而是全程处于履约链条之中。这种事后参与行为,进一步强化了相对人对"建设公司就是发包方"的合理信赖。
其三,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对于李某明这样的施工人而言,签约时看到合同写着建设公司的名字、盖着建设公司的章,工程现场又有建设公司的人员参与管理,他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薛某某、张某强就是代表建设公司签约。要求一个普通施工人去核实企业内部的人事关系和授权权限,超出了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
再审判决最终采纳了这一代理意见,认定建设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判决书明确指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李某明要求建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二)突破第二重壁垒:用证据优势否定合伙关系,排除诉讼内部干扰
针对王某海的"合伙"主张,刘玉伟律师采取了"攻防兼备"的策略:
攻的层面:用证据消解合伙属性。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五组关键证据:一是李某明持有的全部燃料票据、加油凭证、材料采购单据共计数百张,证明工程的资金投入全部来源于李某明个人;二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李某明曾因工程款拖欠无法支付工人工资而向主管部门信访,进一步印证其是唯一的责任承担者;三是王某海与李某明关于挖掘机费用的结算凭证,载明李某明尚欠王某海挖掘机费用 1.3万余元,王某海签字认可,这恰恰说明二人的关系是"劳务提供"而非"合伙共享";四是李某明与七个施工班组的通话录音,七个班组均明确表示是向李某明个人讨要工程尾款;五是有建设公司印章及监理单位、建设指挥部印章的签证单,上面仅有李某明作为施工方签字,王某海从未以合伙人身份出现在任何一份正式工程文件中。
防的层面:以诉讼策略隔离争议。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即使退一步讲,王某海与李某明之间存在某种经济合作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也属于另一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工程款追索中一并处理。其性质、范围、数额均需要王某海另案举证并主张,不能以此干扰李某明对建设公司和张某强行使全额追索权。
再审判决最终认为:王某海与李某明之间的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王某海可另案主张。这一处理方式在程序上排除了干扰,在实体上保全了李某明的全额请求权。
(三)突破第三重壁垒:关于合同无效后价款请求权的法律支撑
对于合同可能因"借用资质"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障碍,律师在代理中做了充分的预判和预案。在代理意见中,刘玉伟律师系统论述了即使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实际施工人的价款请求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该案所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折价补偿,且折价参照的正是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这一定位保障了即使遭遇合同无效的认定,李某明的核心诉求仍能得到支持。
四、从个案到方法:建工案件"四步破局法"
透过本案的具体操作,可以抽象出一套可资借鉴的办理思路:
第一步:固本清源,锁定书面文件的证明价值。
建工案件的核心证据永远是书面文件。无论合同形式多么不完美——缺公章、非本人签字、主体名称不全——都绝不意味着它毫无用处。文件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印章、每一个签名,都可能成为链接责任主体的关键锚点。拿到案件的第一时间,应当穷尽手段收集一切与工程有关的书面材料,按照时间线和施工标段进行系统归档。
第二步:精准定性,在"转包"与"表见代理"之间做选择。
面对名义发包方的推责,有两种可能的突破路径:一是证明转包或挂靠关系,从而要求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是证明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成立,从而要求发包方直接承担全部合同责任。两者的证明难度和责任范围不同,要根据在案证据的情况做策略性选择。本案选择后者,正是因为多份合同上均有建设公司印章,举证表见代理的成熟度更高。
第三步:排除干扰,果断处理"案中案"。
建工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内部时常存在合伙人、合伙人亲属、材料供应商等多方利益主体,他们在诉讼中可能提出各种交叉主张,干扰主线的推进。代理人应当在起诉前就完成内部关系的梳理和剥离,能另案处理的尽量另案处理,避免诉讼陷入内部争议的泥淖。
第四步:证据闭环,让法官能在卷宗中"看到"整个工程。
建工案件最终打的是证据。从合同、签证单、施工日志、验收报告,到采购凭证、付款记录、工人证言,应当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闭环,让法官仅通过阅卷就能清晰还原"谁签的合同、谁干的活、谁验收了、谁没付钱"这条主线,这是获得有利判决最可靠的基础。
结语
李某明案从一审的失利,到二审的反复,再到再审的全面改判,折射出建工案件维权路径的曲折与艰难。此类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信息和资源的弱势端——没有法务团队审核合同,没有专业能力留存证据,更缺乏对复杂法律关系的识别能力。而代理律师的价值,恰在于凭借专业能力,穿透名义的迷雾,识别真正有履行能力的责任主体,为陷入僵局的当事人寻得破局之路。
本文作者:刘玉伟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法学硕士 | 一级企业合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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