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刘玉伟律师代理公司决议效力纠纷,跨越十四年确认冒名决议不成立,为初始股东正名
一份伪造的股东会决议,让一位年过八旬的创始股东,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彻底剥夺了股东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资格。当复杂的亲属关系、公司后续的多轮融资与"早已尘埃落定"的工商登记交织在一起,维权是否还有可能?
近日,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代理的一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取得胜诉结果。法院判决确认,天域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4 日及 2012 年 7 月 2 日作出的两份关键股东会决议均不成立。这一判决,为当事人赵秀兰女士正本清源,也为处理类似"冒名签字"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清晰的诉讼路径。
一、案件背景:初始股东权利被悄然剥夺
2009 年,天域视界公司成立,赵秀兰女士作为持有绝对多数股权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设立投入了主要资本。林婉清作为持股比例较低的小股东,与赵秀兰女士曾系婆媳关系。
纠纷源于 2010 年和 2012 年的两份股东会决议。第一份决议引入新股东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大幅提高;第二份决议则直接将赵秀兰女士名下全部股权转让给林婉清之母何瑞芬。自此,赵秀兰女士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清理出自己一手出资设立的公司。此后十余年间,公司经历了多轮增资、股改、新三板挂牌,股权架构已面目全非,注册资本也从最初的数额增长至数千万元。直至近年,赵秀兰女士才偶然发现自己早已"不是股东",遂委托刘玉伟律师提起本次诉讼。
二、代理策略与庭审焦点:穿透迷雾,直击要害
面对已跨越十四年、且公司已从一家小型公司发展为公众企业的复杂案情,刘玉伟律师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围绕"决议不成立"这一核心,构筑了无可辩驳的法律逻辑。
庭审中,刘玉伟律师的核心论证如下:
1. 以"冒名签字"为突破口,锁定决议根本性缺陷
本案的关键在于决议本身的合法性,而非陷入对方可能主张的"代持"迷雾。在庭审中,被告方已明确自认决议上"赵秀兰"的签名均为林婉清代签。据此,刘玉伟律师指出,股东会决议系股东行使共益权、形成公司意思的法律行为,伪造的签名意味着该决议完全缺失赵秀兰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从根本上不成立的法律文件。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工商档案中亦无任何关于召开会议的客观证据。
2. 厘清"亲属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界限
针对被告辩称"婆媳关系即是代持关系"的说辞,刘玉伟律师明确驳斥:亲属关系是事实状态,股权归属是法律关系。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代持协议》等明确证据,否则,任何形式的亲属关系都不能作为随意处分他人财产的依据。被告未能提供任何此类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3. 论证"时间跨度"不构成权利行使的障碍
对于"为何时隔多年才起诉"的质疑,刘玉伟律师阐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本案所提起的"决议不成立"确认之诉,是针对一种持续性存在且自始无效的法律状态的确认,不受普通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的限制。不能因为权利人晚于发现权利受损,就使一项自始违法的行为变得合法。
三、法院判决:确认决议不成立,是非终得明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了原告方的核心诉求。判决书指出:
- 原告主张决议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且被告已自认系其代签
- 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亦未证明涉案股东会已实际召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述两份股东会决议均属不成立
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案涉 2010 年 12 月 14 日和 2012 年 7 月 2 日的两份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这一判决,为赵秀兰女士洗清了"被退出"的不白之冤,从法律上宣告了当年对其股东权利侵害行为的非法性。
四、案例价值:为历史遗留的冒名决议纠纷提供范本
本案的胜诉,充分展现了刘玉伟律师在公司法领域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思辨。
- 找到了最直接的维权路径:本案没有陷入"确认股东资格"的漫长举证拉锯战,而是直击"决议不成立"的要害,效率更高,效果更为彻底
- 明确了"冒名签字"的零容忍态度:判决重申,程序正义是公司治理的基石。未经股东本人授权、伪造签名的决议,无论过去了多久,其效力都不受法律保护
- 为沉默的权利人发声:本案有力地证明,法律保护那些因信息不对称而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善意权利人。刘玉伟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工作,帮助当事人收回了那一声迟来但正义的"不同意"
这起跨越十余年的成功维权案例,是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和股东合法权利的坚定捍卫。
判决书截图
刘玉伟律师简介
刘玉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6 年起在北京从事律师职业,原北京恒略律所商事疑难案件部主任,现就职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系合伙人律师。
办案近千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经济纠纷。一级企业合规官,心理咨询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特邀嘉宾。
以解决争议化解纠纷为目的,办案专业、高效。待人真诚、态度严谨、思维敏捷。擅长房产类纠纷、公司股权纠纷、金融债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关键信息均已作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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