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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被查封如何排除执行?刘玉伟律师胜诉案例:用'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对抗抵押权

发布时间:2026-05-17
阅读时间:15 分钟
作者:刘玉伟律师

买房,对绝大多数中国家庭而言,是倾尽毕生积蓄的人生大事。然而,在房地产市场的现实中,购房者往往面临一个令人焦虑的窘境:满怀期待地支付了房款,欢欢喜喜地搬进新家,却迟迟等不到那本红色的不动产权证书。此时,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债务违约等问题陷入纠纷,法院一纸查封公告贴上门来——自己真金白银买下的房子,竟因开发商的债务要被强制执行拍卖。

这并非危言耸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频繁出现债务危机的背景下,购房者、抵押权人、建设工程承包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日益突出。购房人付出了真金白银,却因产权尚未登记到自己名下,随时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商品房消费者,已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立足于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保护的法律演进脉络,分析保护范围的逐步扩大,并为购房者提供实务指引。

一、法律保护框架的演进:从"物权期待权"到"超级优先权"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从严格到宽松、从原则到具体的演进过程。理解这一脉络,是把握司法裁判逻辑的基础。

(一)《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 29 条:物权期待权的初步确立

最早奠定保护基础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该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若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 50%——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排除执行。

这一规定赋予了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使其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能够对抗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但该规则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唯一住房"和"付款过半"的要求较为严格。实践中,大量购房者因名下已有住房(哪怕面积很小、条件很差)或付款比例未达 50%(哪怕已付 49%)而被驳回异议,生存权保护并未真正落实。

(二)2023 年《批复》:超级优先权的里程碑式突破

2023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 号,以下简称《批复》),实现了保护力度的历史性跨越。

第一,保护顺位的根本提升。《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被提升至工程款和银行抵押权之前,获得了"超级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第二,付款要求的灵活处理。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同样可以适用优先保护规则,为善意购房者提供了诉讼期间的补救通道。

第三,价款返还请求权的超级优先。《批复》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则为烂尾楼情形下的购房者设置了最后的安全阀——即便房子没了,已付房款也能优先受偿。

(三)2025 年《执行异议之诉解释》:保护范围的系统化扩大

2025 年 7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 号,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之诉解释》)正式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规则作出了系统性重构,其中关于商品房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将保护范围从"唯一住房"扩展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实现了质的飞跃。

核心条款:第十一条的重大调整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 29 条相比,本条作出了三项重大调整,每一调整都在扩大保护范围:

第一,居住标准的重大放宽。旧规则要求"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即通常理解的"唯一住房";新规则仅要求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这意味着,即便购房者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只要所购房屋系为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无论是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子女教育需求,还是照顾老人——均可纳入保护范围。

第二,付款要求的实质性提升与补救通道的设立。旧规则要求"已支付价款超过 50%",门槛较低但也引发不少争议;新规则要求"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但同时规定"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的,同样可以排除执行。这一设计在承认超优先权需要以支付全款为前提的同时,为善意购房者预留了诉讼期间补足的通道。

第三,救济范围的明确扩展。新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直接回应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房屋已交付、产权未过户"情形下的救济难题,使得购房者不仅可以排除执行,还可以一并请求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彻底解决权利归属问题。

二、典型案例印证:从个案看新规则的适用效果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上述法律规则的实践意义,我们来看一个北京地区的真实案例(当事人姓名及具体地址等信息已做化名和脱敏处理)。

(一)案情简述

本人曾代理多起相关案例,以其中一个案件作简要分析:

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2017 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约 2106 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先生陆续支付了 13 笔购房款,累计约 1566 万元。2020 年,开发商交付房屋,王先生实际入住。

然而,该房屋早在 2015 年至 2018 年间已被开发商抵押给某金融机构,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 年,因开发商未能偿还贷款,金融机构申请强制执行,房屋被查封。抵押权人主张其权利优先,要求拍卖房屋。

王先生名下另有一套位于某市中心城区的老旧平房,面积不足 11 平方米。经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现场勘查,该房屋墙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明确责令"严禁使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该房屋实际上无法满足任何家庭的正常居住需要。

(二)法院裁判要点

北京二中院适用当时有效的《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 29 条,支持了王先生排除执行的请求。法院认为:购房合同签订于查封之前,合法有效;虽未将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但不影响付款事实的认定,且查封前已付款超过总价款的 50%;王先生名下另一处房屋因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居住条件,应认定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如适用 2025 年《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十一条,王先生的权利保护将更为充分:即使其名下另有住房(哪怕是危房),只要涉案房屋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同样符合保护条件,且其可以一并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仅仅是排除执行。新规对购房者的保护力度明显更大。

(三)案例的启示意义

这个案例生动地展示了法律保护边界的演变:在旧规则下,购房者需要艰难地证明"唯一住房"才能获得保护(本案中法院通过认定危房不具备居住条件实质上放宽了标准);而在新规则下,购房者无须再纠结于"唯一性",只要所购房屋是为了家庭居住生活需要——无论是改善居住环境、方便子女上学,还是照顾老人——均可纳入保护范围。保护的门槛从"绝对唯一"降低到了"合理需要"。

三、购房者实务指引与风险防范

基于上述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对商品房消费者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第一,保存好完整的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是证明付款事实的基础证据,务必妥善保管。在诉讼中,付款凭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第二,尽早办理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网签备案是证明合同真实有效的重要证据,预告登记则可以在法律上锁定物权期待,有效排除他人通过交易、强制执行等方式取得物权登记的可能性。

第三,留存实际占有的证据。物业管理费收据、水电费缴纳记录、装修合同、家具购买凭证等,都是证明"用于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的有力证据。

第四,及时行使异议权利。一旦发现所购房屋被法院查封,应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如异议被驳回,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可补足剩余购房款以满足新规下的保护条件。

第五,房屋被拍卖不意味着权益丧失。即便房屋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甚至已被拍卖成交,购房者仍可依据《批复》第三条及《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十二条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要求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已支付的购房款。

四、结语

"居者有其屋",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最朴素的社会理想。在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生存利益,而抵押权人的利益属于经营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应当向生存利益倾斜。

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 29 条到 2023 年《批复》,再到 2025 年《执行异议之诉解释》,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演进脉络:保护范围从"唯一住房"扩大到"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保护顺位从"物权期待权"升级为"超级优先权",保护方式从"排除执行"拓展到"确权过户 + 价款返还"。每一次制度升级,都在回应现实生活中的购房困境,都在落实"房住不炒"的国策,都在守护普通家庭的安居梦想。

北京二中院的王先生案、最高院发布的韩某平案等一系列司法实践,生动诠释了这些法律规则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落地生根。对于购房者而言,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知识储备,也是在面对开发商债务危机时能够从容应对的有力武器。

法律,始终是守护我们家园的最后一道防线。

本文作者:刘玉伟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法学硕士 | 一级企业合规官

联系电话:18801097091 | 邮箱:98259271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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